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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公布2022年第九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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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10: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荆门市公布2022年第九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关于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的要求,经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案例评审小组审定,2022年第九批公布的5个典型案例,由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和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涉及违反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违反排污许可条例案、未严格控制粉尘排放案、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等违法类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参考发布的指导性典型案例,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广大排污企业要认真查找并及时消除环境隐患,不断加强环境管理,着力提升防污执法能力,共同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2022年第九批)
01


案例一:


马某某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对沙洋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维修车间废矿物油处置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将作业车辆维修保养产生的废矿物油(HW08 (废物代码:900-214-08)擅自卖给无危险废物收集资质的社会自由人马某某进行处置,执法人员随即对马某某展开调查。
经查,马某某从2020年底至2022年9月10日止,分别从沙洋县、钟祥市旧口镇、京山市等地非法收购废矿物油(HW08)约2.32吨,共计交易24笔,2020年12月25日至2022年9月10日分3次非法处理废矿物油2.315吨的违法事实。

二、查处情况
马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2022年11月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马某改正违法行为。11月2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案件资料移交荆门市公安局。

三、案例评析
(一)启动协作办案机制,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在该案的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后第一时间奔赴该案的线索地现场进行核查,收集非法收集、暂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及时的锁定违法证据启动“两法衔接”和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深入挖掘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源头,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严打危险废物全链条违法行为。在该案的办理中,采取部门积极合作,异地调查取证,共同查清了危险废物非法收集、储存、销售各个环节和全链条违法事实,体现了职能部门对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和零容忍的决心,有力震慑了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有效促进了危险废物处置的规范化管理。



02


案例二:


湖北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条例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8日,沙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第二季度“双随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督办通知》文件,反映湖北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存在“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严重缺失,未编制2022年1季度执行报告”的问题。
2022年7月19日,沙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帮扶,于7月20日送达《生态环境执法意见》,明确了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时限。
2022年9月15日,沙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其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0月2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积极整改,立即规范了排污许可填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排污许可执行工作,目前已完成后续执行情况填报工作。

三、案例评析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将非现场监管与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案件,通过上级交办线索进行立案,实现非现场监管。同时,充分考虑企业申辩意见,积极维护营商环境,在企业未产生严重影响且积极整改的情况下,通过案件审查讨论,最终给与其不予处罚决定。既以案普法、以案警示,也推动企业规范整改有效推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落地执行。



03


案例三:


荆门市掇刀区某石材加工厂未严格控制粉尘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11月12日,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执法帮扶组现场一组执法人员对荆门市掇刀区某石材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干抛车间内南侧厂房破损未密闭,造成部分粉尘外溢;沉降室内水喷淋设施管道损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1月1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11月2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厂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该加工厂承认其违法行为,对干抛车间厂房和喷淋管道破损处进行维修,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积极进行了整改。

三、案例评析
(一)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案源。执法人员应加强对全区域的日常巡查,本案中涉案企业位于非重点区域,规模较小,导致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
(二)加强法律宣传,提高责任意识。该企业因规模小未专门配备环保人员,环境意识认知不高,未及时对损坏的厂房和设备进行维修,导致对周边造成了环境影响。执法人员应加强对小规模的企业的政策宣传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讲解,提高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推进企业持续发展。
(三)加大帮扶力度,推进企业发展。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为建材行业,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属于简化管理行业,但该企业前期已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执行,至今未进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变更手续,导致企业负担加重。此次案件,较好的为执法机构敲响了警钟,应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帮扶力度,确实起到推进作用。



04


案例四:


荆门市某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5日,市大气攻坚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整治方案》对荆门市中心城区加油站进行“双随机”联合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9#加油**集气罩损坏。PV阀全部常开。卸油口油气回收无球阀。无第三方检测报告。卸油口视频无法清晰看见卸油情况。10#、13#加油**加油时有油气逸散现象。13#加油**真空泵未运行。收到问题反馈后,2022年9月3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复查,并委托湖北省中安南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安检字[2022]第Y0018号)显示该加油站13#加油**油气回收气液比1.39、14#加油**油气回收气液比1.53,气液比不达标。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0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加油站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三、案例启示
(一)执法监测协作。本案是通过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用仪器检测油气回收装置,检查出如气液比、密闭性、液阻等一些在日常维护中肉眼较难发现的问题。在此也提醒加油站,提高自检自查管理意识,加强油气回收运行管理,定期安排自测,出现不合格情况及时维修,共同维护良好空气环境。
(二)加强日常巡查。通过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力促进加油站行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也提高了加油站和储油库的安全性,取得了较好的行业整治效果。
(三)增强规范意识。在查处企业违法排污的同时,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督查企业加强日常的自我监测,及时跟踪生产中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加强自查以预防出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发生。




05


案例五:


荆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5日,市大气攻坚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整治方案》对荆门市中心城区加油站进行“双随机”联合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7#、9# 、13# 加油**集气罩损坏;9#、13# 、16# 加油机过滤器泄露;卸油区95号油罐阀门存在泄露现象;卸油口油气回收装置未使用,无视频监控记录;无第三方检测报告;无油气回收相关档案资料和制度规范;危废暂存间设置不合理。收到问题反馈后,2022年9月2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复查,并委托湖北省中安南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安检字[2022]第Y0016号)显示该单位7#加油**油气回收气液比0.06、13#加油**油气回收气液比0.75、14#加油**油气回收气液比0.35,气液比不达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0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三、案例启示
(一)强化联合执法。荆门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大力开展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企业负担,同时联合执法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更加全面的查找问题,帮助企业整改。
(二)优化执法方式。在该案的办理中,执法人员使用了PID、FID、红外油气探测仪等专业设施,有效的提高了执法效能,同时还邀请了省环科院、省中安南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配合检查,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方式。
(三)强化主体责任。加油站点的检查是生态环境领域检查的薄弱缓解,通过对该公司的查处,是对整个成品油行业的一个警示,提醒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自觉强化设施设备的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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